反洗钱宣传知识手册

日期: 2021-09-10

一、洗钱的概念和由来

洗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将构成洗钱罪。

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以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犯罪组织,为逃避美国现金交易报告制度限制,合理解释大量现金的来源,以开设洗衣店为掩护,将非法收入混入洗衣业务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申报,使得犯罪收入在形式上合法化。

 

二、反洗钱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条规定: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三、刑法中有关洗钱的罪名

(一)洗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反洗钱义务主体——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五、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我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六、参与反洗钱管理的金融监管机构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还包括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监管机构依据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履行有关反洗钱职责,如对所监管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审查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在市场准入工作中依法对法人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设立、股权变更、变更注册资本、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等。

 

七、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金融服务时,都有义务配合金融机构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

 

八、金融机构的主要反洗钱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了金融机构有义务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三项反洗钱基本制度。此三项反洗钱基本制度规定了包括事前预防、事后监测及调查三方面的反洗钱措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基础,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制度是重要内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核心。

(一)客户身份识别。

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变更、注销业务关系或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达到规定数额时,应按规定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

金融机构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持续地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以及金融交易情况,并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在特定情况下,还应重新识别客户。

金融机构除核对客户身份证件外,还可采取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身份证明文件,回访客户,实地查访或者向公安、市场监督部门核实等措施识别客户身份。

(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当客户的金融交易达到一定金额时,金融机构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客户交易或行为符合规定的可疑标准,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报告可疑交易。

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将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无正当理由未更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或者金融机构在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等情况作为可疑行为上报。

(三)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中,明确了金融机构应当有效开展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提高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加强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防范复杂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导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金融机构应当逐层深入并最终明确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收益的至少一名自然人为受益所有人。在识别受益所有人的过程中,金融机构要登记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并了解、收集并妥善保存非自然人客户股权或者控制权的相关信息、非自然人客户股东或者董事会成员登记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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